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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日期:2024-02-05
    发布文号: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第6号

    为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和程序,现予公布。 一、总则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和挂车。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二手车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 国家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二手车出口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相关工作。公安部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出口二手车登记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归集及二手车维修记录查询服务工作。海关总署负责各直属海关二手车出口通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本公告适用于将二手车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行为。 二、企业申报条件 二手车出口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 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 4. 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流通企业。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 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4. 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材料审核。 (二)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在审核通过后一年内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下一年需再次申报。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管理端,对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四)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 (2)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 (3)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障、境外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海关代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以及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2. 流通企业需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无需事先申报,凭本企业中标文件、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表、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 (一)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已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的车辆,应及时办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海关通关及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发证机构,负责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材料符合申领要求的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五)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 (七)海关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应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八)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五、出口许可证申领材料 企业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申领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一致。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五)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六、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二)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七、职责要求 二手车出口工作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关、出口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任。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做好二手车出口企业审核及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出口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有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履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职能,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工作。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出口二手车转让和注销登记手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时通报商务部门。 (四)交通运输部门责任。 交通运输部指导有关技术支持单位,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向已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车辆的维修记录数据查询服务。 (五)海关责任。 海关发现企业出口本公告明确禁止出口车辆,应及时通报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 (六)出口企业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如实明示车辆里程、维修情况等车况信息、进行出口产品检测等义务。应及时提供维修技术及备件支持,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鼓励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车辆在“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维修记录。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出口本公告明确禁止出口的车辆; 2. 提供虚假车况、不履行质量保证等义务,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 4.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5. 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车辆转让登记、出口及注销; 6.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出口、未在规定时限内注销车辆; 7. 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8.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计入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检验检测机构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出具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 八、附则 本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本地方在公告发布前已获准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公告要求的条件及程序重新完成申报及审核。《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办便〔2019〕854号)、《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29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二手车产品目录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5日

  •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日期:2024-02-05
    发布文号: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第6号

    为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和程序,现予公布。 一、总则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和挂车。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二手车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 国家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二手车出口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相关工作。公安部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出口二手车登记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归集及二手车维修记录查询服务工作。海关总署负责各直属海关二手车出口通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本公告适用于将二手车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行为。 二、企业申报条件 二手车出口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 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 4. 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流通企业。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 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4. 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材料审核。 (二)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在审核通过后一年内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下一年需再次申报。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管理端,对本行政区域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四)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 (2)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 (3)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障、境外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海关代码、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5)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以及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2. 流通企业需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无需事先申报,凭本企业中标文件、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表、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 (一)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二)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已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的车辆,应及时办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海关通关及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发证机构,负责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材料符合申领要求的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五)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 (七)海关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应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八)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五、出口许可证申领材料 企业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申领材料。 (一)出口许可证申请表。“VIN码”栏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出口商”、“发货人”栏均填写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商品状态”选择“旧”,“规格、等级”栏填写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相关内容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一致。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所有人与申领许可证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名称应一致。 (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检测标准为《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五)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加盖企业公章。 六、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二)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七、职责要求 二手车出口工作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关、出口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任。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做好二手车出口企业审核及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加强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出口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发现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有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商务部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履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职能,做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工作。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出口二手车转让和注销登记手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时通报商务部门。 (四)交通运输部门责任。 交通运输部指导有关技术支持单位,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向已在商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车辆的维修记录数据查询服务。 (五)海关责任。 海关发现企业出口本公告明确禁止出口车辆,应及时通报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 (六)出口企业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如实明示车辆里程、维修情况等车况信息、进行出口产品检测等义务。应及时提供维修技术及备件支持,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鼓励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车辆在“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维修记录。 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出口本公告明确禁止出口的车辆; 2. 提供虚假车况、不履行质量保证等义务,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3.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 4.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5. 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车辆转让登记、出口及注销; 6.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出口、未在规定时限内注销车辆; 7. 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8.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计入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检验检测机构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出具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 八、附则 本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本地方在公告发布前已获准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公告要求的条件及程序重新完成申报及审核。《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办便〔2019〕854号)、《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29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二手车产品目录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5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贸司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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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日期:2022-12-06
    发布文号:商贸函[2022]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二手车出口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经研究,决定新增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务实高效推进有关工作。建立本地区二手车出口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密切跟踪本地区出口情况,定期开展总结评估,相关情况报商务部。 二、严格遴选企业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企业准入标准,规范遴选程序,支持具有车源整合能力、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建立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对于不履行质量保障责任、违法违规出口不合格或盗抢、拼装、报废车辆的,暂停或取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资格。遴选后的企业名单及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三、保障出口产品质量与安全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参照《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和《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完善本地区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出口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出口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本地区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并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四、提升出口质效规模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结合本地特点,培育二手车出口相关的维修整备、检测认证、仓储物流、金融信保等配套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加快国际营销网络建设,为企业拓宽市场渠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指导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立与出口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售后配件供应,提供维修技术支持,建立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提升售后服务专业化水平。 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按照《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导企业履行产品质量责任,维护中国产品海外形象。 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有关规定,在车辆交易登记、许可证申领、口岸通关、车辆注销等环节提升便利化水平,为二手车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附件:第三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名单.pdf 商 务 部 公 安 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1月8日

  • 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部署,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涉及地方备案有关改革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对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等部门;对后续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一并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应用系统设置操作权限,并及时确认备案企业信息。 二、规范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待销售的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以下简称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上签注“二手车待销售”字样,便于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异地交易登记的二手小客车,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一并签注。对未备案的销售企业或者已备案销售企业自用车辆申请登记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核发机动车号牌,不予签注。 三、便利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办理。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及公章影像在应用系统备案的,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对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不超过30日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制作发放机动车号牌;对已备案销售企业自愿申领机动车号牌的,按原规定办理。提供“交管12123”APP车主查询、出示车辆抵押登记信息服务,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销售企业、交易市场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提供交易、开票、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四、规范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3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已备案销售企业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对汽车限购地区,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占用购车指标。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五、加强二手车有关经营行为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转入的二手车违规增设检测等要求。销售企业、交易市场应当认真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管,对符合转让登记条件的,指导其规范便捷协助办理登记业务;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待销售二手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规定,严格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和使用管理。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商务主管部门在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并可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管理服务,确保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商务部、公安部。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2年9月6日

  • 发布单位:消费促进司 发布日期:2021-08-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相关部门近期印发通知加快推进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推广应用。 通知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展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第一批推广应用,推广应用城市共计218个(名单见附件)。与前期20个城市试点相比,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城市数量大幅增加,二手车异地交易将更加便利。 通知要求,推广应用地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以及近期印发的有关工作规范要求办理业务。加强组织部署,落实好设备、系统、人员等配套保障。强化部门协作,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同时加大宣传辅导和业务培训力度,为群众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 附件:第一批推广应用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城市名单.doc

    来源: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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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相关部门近期印发通知加快推进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推广应用。 通知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展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第一批推广应用,推广应用城市共计218个(名单见附件)。与前期20个城市试点相比,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城市数量大幅增加,二手车异地交易将更加便利。 通知要求,推广应用地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以及近期印发的有关工作规范要求办理业务。加强组织部署,落实好设备、系统、人员等配套保障。强化部门协作,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同时加大宣传辅导和业务培训力度,为群众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服务。 附件:第一批推广应用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城市名单.doc

  • 来源:商务部消费促进司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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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来源:消费促进司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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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消费促进司 发布日期:2021-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 对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以下简称转出地)或者买方住所地(以下简称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办理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在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核实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与车辆转入地一致。对在转入地和转出地以外第三地进行交易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 二、便利二手车转移登记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以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对在转入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需要返回转出地交验机动车、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对在转出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需要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并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转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经营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等场所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前,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准确采集并及时报送相关交易信息。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时,应当查看交易车辆,核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等,核对内容包括:卖方身份证明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一致;实车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记载的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是否有效等。查看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是否有非法改动迹象,是否存在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骗等嫌疑。二手车交易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当包括交易双方身份证明、交易合同、交易发票等,除交易发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保存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鼓励二手车交易档案电子化。 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等业务,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采用拍摄照片、视频通话等方式核验买卖双方身份,核验过程留存音视频并纳入交易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进一步优化规范交易服务流程,督促其认真核对交易信息,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对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规范准确录入、信息传递及时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联网核对相关信息。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未按规定核对二手车交易信息、保存交易档案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依法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为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骗等车辆办理交易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积极推广实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管理服务,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切实便企利民。2021年6月1日起,在部分城市(名单见附件)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自2021年9月1日起,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2022年上半年,全国全面推行。     附件: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试点城市名单.xls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 4 月 7 日  

    来源:消费促进司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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